【科技園案】涉隱瞞科技園違租契黎智英判囚5年9個月 黃偉強囚21個月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2/12/10 11:06

最後更新: 2022/12/10 15:3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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黎智英等涉欺詐科技園 壹傳媒前行政總監黃偉強判囚21個月

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及行政總監黃偉強,涉欺騙香港科技園公司,違契使用地段,令與黎相關的公司獲益。兩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欺詐罪成,黎今(10日)於區域法院被判監5年9個月,另被取消擔任公司管理層等資格8年,罰款200萬元;黃則被判監21個月。法官判刑時指,本案涉及傳媒機構在沒有牌照下使用土地,濫用傳媒權力作保護傘,又指黎的傳媒大亨地位明顯使科技園投鼠忌器,傳媒大亨並不表示他因有第四權而不會犯法。

本案被告為黎智英(74歲,商人)、周達權(64歲,公司董事)及黃偉強(60歲,行政總監),周早前已從本案中分拆,亦以控方證人於本案出庭作供。

法官陳廣池判刑時引述黎的背景報告指,黎認為本案僅是商業糾紛,一旦被定罪,會打擊香港營商環境。報告又顯示黎認為外國官員的指責屬不請自來,毫無用處,自己並非政治人物,只是說出個人意見。

法官續指,黎於本案中有重要角色,不能以日理萬機作抗辯理由,又指本案手法不複雜,但罪行不輕。法官指,黎認為本案錯在營運主任,不需求情信或求情,反映黎未有悔意。

法官又指,本案共有6項加刑因素,首先本案雖不涉及違反誠信,但首項控罪長達17年多。其次,黎名下力高顧問有限公司(下稱力高)搬到涉案處所後,形成不同的無形利益,如力高租金得到保障等,這均未在專家估算中提及。再者,黎的私人開支能轉至營運開支後可減少稅項,可見力高等存在對黎有私人利益。

法官續指,黎與壹傳媒均於本港有不少擁護者,本案涉及傳媒機構在沒有牌照下使用土地,濫用傳媒權力作保護傘,令科技園不敢貿然行事,突擊檢查。法官指,在本案發生後再有10多間公司從涉案處所中搬走,反映力高並非唯一違契佔用處所的公司。

法官指,黎亦聯同他人犯案,屬有計劃及有組織,且年代久遠的犯罪,情況猶如每日偷1,000元,持續10年,罪責會較1次性偷取上述總額較高。至於最後的加刑因素則是力高的名字未有放在水牌上,以致科技園職員多次巡查均未有發現。

法官就兩項欺詐罪判黎入獄5年9個月,另取消黎擔任管理層等資格8年,及罰款200萬元。由於黎早前完成非法集結案的刑期,現變相重新服刑5年9個月。

法官指,黃的待人接物態度,以及病患,實在令人有不少感慨,但判刑需平衡公眾利益及反映控罪嚴重性質。法官指相信黃於案中未有取得個人利益,但作為蘋果印刷的行政部門主管,他是聽取上司及黎智英的指示,可以說是助紂為虐,執行有關的欺詐,道理有如駕車協助劫匪逃離現場,亦會被控搶劫罪。

法官續指,本案亦非單一事件,黃於4年間曾參與力高的進駐及撤離處所。再者,黃亦不可能不知道租契的用途限制和牌照申請的條件,因為他是代表承租人和科技園的對口單位。

法官又同意本案的欺詐行為並不複雜,但卻是多人參與,把事件隱瞞,在某種程度上明目張膽地犯案,遂將黃判監21個月。

法官判刑後指,科技園應善用法例賦予的權力,切實打擊違規違租契者。但本案中,科技園的職員只是反主為客,拱手相讓自己的權利,任由承租人的指使及督導去進行實地巡察,甚至不盡不實地因應承租人所提供的資料撰寫巡察報告。

法官指,黎的傳媒大亨的地位明顯使科技園更投鼠忌器,自我矮化,法官認為科技園在這方面實在有其改善的地方。法官又指,傳媒大亨並不表示他因有第四權而不會犯法,更不能說執法機構檢控這傳媒大亨便等同攻擊新聞自由。法官強調,本案屬簡單欺詐案,不應把案件的審訊扣上任何政治帽子。

黎及黃同被控1項欺詐罪,控罪指兩人於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9日期間,連同周達權及其他人向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,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,並非按科技園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於1999年5月25日所訂的租契而使用。

另1項欺詐罪則指,黎於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,連同其他人向香港工業邨公司(現稱香港科技園公司)隱瞞, 上述處所並非按日期為 1995 年10月24日的提案計劃書、工業邨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於1995年10月24日所訂的租契協議,及雙方於1999年5月25日所訂的租契而使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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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梁錦麟